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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泉州尊龙凯时学院校长信箱管理办法

    时间:2022-12-01 来源: 作者:

     

    泉州尊龙凯时学院校长信箱管理办法
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
    第一条 为畅通信息沟通渠道,及时听取广大师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、建议,及时了解广大师生反映的问题和困难,并予以及时处理和解决,提高工作执行力,提高治理效能,经学校研究,决定开通运行校长信箱。为规范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校长信箱”,是指以网络平台为载体,师生员工利用校长信箱(校长信箱地址:qzqgxyxzxx@163.com)平台,向学校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渠道。

    第三条 校长信箱只受理本校师生员工(含毕业生)的实名来信。写信人应署真实姓名,在信中留具体联系方式(姓名、部门、邮箱地址、电话等),以便学校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与回复。未注明写信人姓名或姓名不实的来信,只作为一般性工作建议和参考,不予回复。

    第四条 “校长信箱”实行学校党委书记、校长负总责,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责任制。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来信处理的直接责任人。

    第五条 “校长信箱”工作坚持“及时、高效”原则,有关事务处理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应当按工作职责范围,受理“校长信箱”来信。

    第六条 “校长信箱”来信处理的相关部门要坚持深入调查、实事求是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,遵循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原则,对师生员工集中反映的热点、难点问题及时分析排查,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。

    第七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,依法、有序反映问题。

    第二章 来信事项的提出

    第八条“校长信箱”受理范围:

    (一)涉及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;

    (二)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;

    (三)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不受理的问题;

    (四)反映有关人员的问题;

    (五)其他需要学校研究解决的问题。

    第九条 “校长信箱”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:

    (一)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;

    (二) 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;

    (三) 冒用他人名义发恶意信息的不予受理;

    (四) 已处理的重复问题不予受理。

    第十条 来信应坚持“一信一事”的原则,来信应事实清楚、诉求合理、语言文明。

    第三章 日常管理

    第十一条  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信箱的日常管理,专门设立校长信箱管理员负责汇总校长信箱内容,并进行编号、登记,填写《泉州尊龙凯时学院校长信箱来信处理单》(见附件)流转办理。

    第十二条 来信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进行审核,根据来信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和受理部门,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,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,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。通过审核予以受理的来信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部门。

   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收到来信后,应当根据来信内容呈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,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。对于无法按期办结的问题,应联系来信人告知原因和预期办结时间。

    第十四条 对于反映比较集中、涉及面广、需要由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,学校党政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汇报请示,并做好召开协调会的相关工作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,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
    第十五条 对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等重大事项的问题,学校党政办公室专门管理员要及时汇总整理,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,呈报书记、校长批示后予以答复。

   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

    第十六条 “校长信箱”来信办结情况应纳入部门年终考核指标体系,作为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参考。

    第十七条 对承办部门(学院)收到来信后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反馈处理,且无正当理由的,学校党政办公室应进行督办。

    第十八条  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定期整理汇总“校长信箱”来信情况和办结情况,定期向书记、校长汇报有关情况,并按有关工作规定做好“校长信箱”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。

    第五章 工作纪律

    第十九条 校长信箱管理员要做好保密工作,不得公布来信人要求保密的姓名、地址、部门(学院)等内容;未经批准,不得随意扩大信件和有关材料的知情范围。

    第二十条 各学院、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、公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不得互相推诿、拖延办理,上交矛盾,更不得激化矛盾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与来信人及来信相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,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。

    第六章 附 则

    第二十三条 校长信箱内不得有侮辱人格、谩骂攻击、不健康及法律所禁止的内容,如果出现,将被删除,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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